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全面依法治藏委员会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藏法委〔2021〕6号)、《那曲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相关事宜的通知>的通知》要求,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管辖工作,现将尼玛县人民政府统一行使本级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补充通告如下:
一、自2022年1月1日起,除实行垂直领导的县级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外,尼玛县人民政府统一行使本级行政复议职责,统一管辖尼玛县人民政府、县级行政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有关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
二、2022年1月1日起尼玛县司法局作为尼玛县人民政府唯一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事项,并以尼玛县人民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申请人可现场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或者邮寄等方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自此,其它政府部门不再受理新的行政复议案件。
三、涉及金融、税务等实行国家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行政复议案件,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渠道办理。
四、2022年1月1日前,政府部门按照原有行政复议职责继续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并办理至终结。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尼玛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地址及咨询电话如下:
行政复议申请地址:尼玛县司法局(尼玛县建设东路86号)行政复议咨询窗口;邮寄地址:西藏那曲市尼玛县司法局行政复议办公室;电子邮箱:nimasifa667@163.com;咨询电话:0896-3749660。
尼玛县人民政府
2025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