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网络通信领域违法犯罪信息线索举报奖励办法
2019-03-15 12:30:49      来源:西藏自治区党委网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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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网络通信领域违法犯罪信息线索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总书记网络强国重要思想和治边稳藏重要论述,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维护稳定和网信工作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鼓励公民积极举报网络通信领域违法犯罪信息,有效防范和打击网络通信领域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西藏实际,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网络通信领域违法犯罪信息的举报奖励。

第二章行为认定

第三条举报网络通信领域违法犯罪活动涉及的相关信息线索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视频、标志、个人信息、漫画、表情包等,以下均简称“信息”;举报网络通信领域违法犯罪活动使用的网络通信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电脑、手机、即时通讯、可视电话、穿戴式网络设备等,以下均简称“网络通信工具”。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网络通信领域违法犯罪活动相关信息包括:

(一)利用网络通信工具搜集、制作、下载、存储、发布、传播、宣扬恶意攻击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党和政府”)、社会主义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党和政府治藏政策,编造或故意传播诽谤信息、虚假信息,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歪曲党史国史军史等信息的行为。

(二)利用网络通信工具搜集、制作、下载、存储、发布、传播、宣扬含有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分裂国家等信息的行为。

(三)利用网络通信工具使用网上银行、电子支票、电子信用卡、支付宝、微信等网络金融产品向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暴力恐怖势力的相关组织机构及其相关人员提供资金的行为。

(四)利用网络通信工具向境外组织、机构、个人非法提供涉及国家政治、经济、社会、军事、文化、宗教等国家秘密或情报信息的行为。

(五)利用网络通信工具搜集、制作、下载、存储、发布、传播、宣扬含有挑拨民族关系、制造民族矛盾、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等信息的行为。

(六)利用网络通信工具搜集、制作、下载、存储、发布、传播、宣扬含有暴力恐怖,挑拨、煽动不同宗教信仰、同宗教不同教派信众敌视、对抗、冲突等宗教极端思想信息的行为。

(七)利用网络通信工具以“公益”“环保”“教育”“医疗”“扶贫”等为幌子,组织成立或参加非法组织,歪曲、攻击党和政府相关政策或非法传教,组织、策划、煽动对抗党和政府等非法活动的行为;借“奖学金”“医疗援助”“扶贫济困”等名义,非法接受相关组织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资助的行为。

(八)利用网络通信工具设立用于传播各类反动、违法犯罪信息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利用网络通信工具加入此类网站、通讯群组浏览、接收、发布信息,以及利用网站、网盘、网络虚拟账号等存储、传播、宣扬含有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等信息的行为。

(九)利用网络通信工具浏览、传播、下载、存储境内外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暴力恐怖势力相关组织机构及其成员个人网络账号所发布信息的行为。

(十)利用网络通信工具搜集、制作、下载、存储、发布、传播、宣扬虚假险情、疫情、灾情、警情等行为。

(十一)未经许可经营国际联网业务,擅自建立、使用非法定信道进行国际联网的行为。

(十二)网络通信领域内涉枪支弹药,易燃、易爆、易制毒、放射性等危险品,赌博诈骗,毒品,淫秽色情,黑客攻击破坏及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

(十三)为网络通信领域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

(十四)利用网络通信工具实施洗钱、金融诈骗和非法筹募资金,进行传销等违法犯罪行为。

第五条我区公民在开展网络通信活动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公民在网络通信领域发现违法犯罪信息线索应当向网信、公安、通管等部门举报。

(一)西藏自治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电话:0891-6315315

网址:

http://www.xzjubao.org.cn/

邮箱:xzjubao@vip.sina.com

新浪微博账号、微信公众号:西藏举报

通讯地址:拉萨市农科路7号

(二)西藏自治区公安厅

电话:0891-6311297

网址:http://www.xzgat.gov.cn/

新浪微博账号:西藏网警巡查执法

微信公众号:西藏网警

通讯地址:拉萨市林廓东路26号

(三)西藏自治区通信管理局

电话:0891-6871508

网址:http://www.xzca.gov.cn/

通讯地址:拉萨市太阳岛一路13号

第六条网信、公安、通管部门受理举报时,应按规定记录举报链接、截图、内容及举报人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第三章奖励认定及发放

第七条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信息线索应当予以奖励。

(一)在网络通信领域确实存在的一般性违法犯罪信息线索;

(二)举报的网络通信领域违法犯罪信息线索,事先未被各级网信、公安、通管部门掌握的;

(三)举报的网络通信领域违法犯罪信息线索,事先被各级网信、公安、通管部门掌握但对破案有帮助的;

(四)举报的网络通信领域违法犯罪信息线索经各级网信、公安、通管部门查证属实并予以立案的。

第八条奖励对象为实名举报人,对匿名举报的视为放弃奖励。

同一信息线索有两个以上(含两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信息线索对查证有帮助的,可酌情予以奖励。

同一信息线索有两个以上(含两个)举报人联名举报的,按一条举报信息线索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同一信息线索由同一举报人向不同部门举报的,由查证该信息线索的部门提出奖励意见,不予重复奖励。

第九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将举报信息线索分为一般、重要、重大三个级别。

一般性信息线索依据《西藏自治区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奖励办法》执行,每条奖励50元-1,000元;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确认为重要信息线索的,经查证属实并给予行政处罚的,每条奖励1,000元-100,000元;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确认为重大信息线索的,经查证属实,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移送检察机关,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每条奖励100,000元-300,000元。

第十条举报单位或举报人在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天内领取,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举报时登记过相应资料的奖励发放至银行卡,未登记的凭有效证件到区网信办领取,联系电话:0891-6315315。现场领取有困难的及时与奖励发放部门联系。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受理的举报信息线索符合本办法举报内容的,应在24小时内交有关部门处置。

第十二条举报人故意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或因打击报复污蔑他人虚假举报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参与举报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或破案需要,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人透露举报人身份信息、举报内容和奖励情况。因未尽到保密义务造成举报人信息泄露或者故意泄露举报人信息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举报人的人身安全依法受到保护。

第十五条网信、公安、通管部门已掌握或在公务活动中发现的信息线索,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西藏自治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和永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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